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6日在此间召开的台商座谈会上透露,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听取地方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交纳保证金。对下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范围,也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考虑出台时机和过渡期问题。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公告规定新政策从8月23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已经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不受该政策限制。新政策刚刚开始实施,为什么又要进行调整呢?关键是这一措施,加大了从事限制类加工贸易企业的财务负担。
为了顺利实现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目标,保证政策的可行性。政策出台后,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听取地方部门和国内外业界的意见,尤其是港、澳、台企业的意见。相关部门经过认真调研和统筹平衡,提出了解决企业关心的台账“实转”问题方案。
9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了第71号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原定年内出台第二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按照国务院要求,商务部等部门将对商品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区别对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考虑出台时机和过渡期问题。对于许多企业十分关心的取消国货复进口保税措施,国务院非常重视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决定暂缓执行。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配套措施,提出多渠道解决国货复进口问题的方案。加工贸易集外资、外贸和产业于一身,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带来了国际上专业的管理经验和商业渠道,提升了国家产业技术水平,培养了大批优秀技术人才,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魏建国认为,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需要。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提高环保要求,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是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他希望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能够按照政策调整的导向,优化自身的商品结构,调整生产方式,就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型升级,抓住机遇,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由于东部沿海地区土地、劳动力、水电等生产成本上升较快,商务部提出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把它作为配合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具体举措,以促进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但也有企业反映,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不如东部沿海,运输成本较高。对于这些反映,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中西部发展和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措施,以保证加工贸易继续持续健康发展。(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