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杨文平实习生陈珊珊通讯员谢平)今后,“通过注销或更名商品房合同备案,逃避国家税费、倒房炒房、套取银行贷款”,这条路行不通了。昨日,市国土房产局首次就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出台详规,并进行专题部署。
●只受
理7种情形
6种情形可“注销”: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的;购房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只有1种情形可“更名”:由于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更名的。
●如何办理手续
首先,购房者需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注销或更名的理由。然后将申请书提交给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接着,购房者本人持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注销”,各类情形提供的材料共有10大类:
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办理“更名”需提交两大类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90天”后注销等同交易
根据新规,发布房屋交付公告90天后要求注销合同备案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目前,我市存量房交易时要缴纳的主要税费有: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核定税率1%,交易契税2%,办证时间不足5年的要缴纳营业税5.8%。
市国土房产局还规定,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