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向5个直管国有保险公司下达限薪令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08-12-12 8:53:58  兰格钢铁
    保监会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下达《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会12月12日消息,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保险业作为中国经济金融重要一员也明显感到了这股“寒流”。提倡行业节俭,反对超高薪酬,正在成为保险业共度当前难关的一个“抓手”。

    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表示,当前形势下,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知重申了保监会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要求。

    对于保险业高管高薪现象,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早些时候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保险业人才匮乏,公司间相互招人是导致高管薪酬水涨船高的重要因素。同时,薪酬问题也是一个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就国有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缺位”、“内部人控制”始终是个问题。他说,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尽管如此,保监会近年来对国有保险公司薪酬还是做了指引,出台了《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提出基本要求。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脱离国情、民情。

    按照《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此次通知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后,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此次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2008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具体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如下:

    保监会保监发〔2008〕112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重申下列要求:

    一、严格禁止违规发放薪酬。要严格执行《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2008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工作,加强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合。要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

    三、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防止和纠正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

    四、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公司董事会及其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审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公司发现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和程序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及时如实向保监会报告。

    各公司要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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