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根据开发项目所在三类地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均下降5个百分点。对此有房地产开发商表示,虽然下调税率是个好消息,但仍然高于开发商的实际利润率,因此并无实质性改变。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工预售期间形成的预售收入,需要依据其计税利润水平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又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但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则仍延续了之前的收缴标准。
但新《办法》则降低了该项税率,即,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则维持了过去的标准,仍为3%。
北京一家开发商负责人对此表示,今年北京市召开“两会”时,大家就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讨论,认为应该减轻开发商的负担。现在降低了5个百分点固然是好事,但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似乎不会起到太大作用。这名负责人透露,倒退8年,有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还能达到18%-20%,现在由于资金链紧张、购买力不足等各方面问题,使得许多大牌房地产上市企业的利润率也不超过10%。(来源:北京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