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矿业投资环境喜忧参半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09-7-30 10:33:01  兰格钢铁
    印度共和国是我国西南近邻,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经济带动了印度矿产资源需求的同步增长。为促进矿业的发展,印度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矿业新政策,对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印度矿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2008年度矿业产值为253亿美元,比上一年度增长了9%,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其中燃料矿产占69%,金属矿产占20%,其他矿产占11%。印度目前开发的主要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煤、铀、铁矿石、锰、铝土矿、铜、铬铁矿、金红石、金、金刚石、钴、钛铁矿、稀土金属、石墨、重晶石、铅、锌、石棉、萤石、石膏、天然碱、磷酸盐、高岭土等。

    矿产资源归邦所有,由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与其他联邦国家比较,印度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大。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印度全部矿产资源所有权归所在邦政府,但由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过邦政府对资源管理的行政权力近年来也在不断扩大。

    在印度,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修改矿产权利金和相关税收办法。其在中央政府的环境管理政策中,矿山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改造或新项目开工之前必须获得环境许可证,并且在获得环境许可证之前所有重要项目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管理计划。

    印度中央政府的矿业管理是分矿种进行的。印度矿山部负责非能源矿产管理,煤炭部负责煤炭资源的管理,石油和天然气部负责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生产,以及炼制、输送和销售,核材料矿产由原子能局管理。

    印度在非燃料矿产管理方面,虽然中央政府总体负责,但大多具体的管理权实际在邦政府。1999年新修改的矿法中,印度中央政府赋予邦政府更多的权力,特别是在矿业权的审批方面有了更多的权力:一是对于除燃料矿产和核矿产以外的矿产,矿产许可证的批准要事先得到中央政府同意的只有10种矿产,它们是石棉、铝土矿、锌、铬矿石、宝石、铜矿石、锰矿石、铅、金、铁矿石;二是上述10种矿产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三是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四是邦政府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五是邦政府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

    逐步提高外资在煤炭勘探、石油精炼、宝石勘探等领域的持股比例

    在上世纪90年代初实行经济改革前,印度几乎所有的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由公有部门开发,公有部门的矿产产值占全国矿产产值的90%左右。除个别情况,私营部门主要从事非金属和建材矿产的小规模开发。经济改革之后,印度政府通过修改矿法,矿业部门逐步向外国资本或私营部门开放。

    进入21世纪后,印度政府对外资采取了积极吸引的态度,2000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矿业对外资进一步放开的政策:例如将石油冶炼企业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49%提高到100%,其中石油精炼项目的私人公司,外资持股可自动批准达到100%。煤炭(包括褐煤)项目,外国直接投资可自动批准达到50%,但涉及公共部门的企业时,这些投资不能超过49%。为普通消费而进行的煤炭勘查和开采的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74%;用煤发电的印度私人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100%,但必须得到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对于核能矿产的开采和选矿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准外国直接投资达到74%的份额,如果超出这一比例,在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之前,必须得到印度原子能委员会的许可。在非燃料矿产企业中,印度储备银行自动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比例的上限由原来规定的50%提高到74%~100%,其中矿产的冶炼和加工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准外资持股比重可达到100%;对于宝石和金刚石的勘查与采矿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准外资持股比重可达到74%,如果打算持股比重超过74%,必须报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除宝石和金刚石外,其他非燃料矿产的勘查和开采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准外资持股比重可达到100%。

    2006年2月印度政府发布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对煤炭、宝石、金刚石和贵金属等有关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进一步放宽了条件。在煤炭开采业中,投资用于发电、钢铁业、水泥生产等消费用的煤炭开采项目,印度储备银行自动批准外资持股比重可达到100%。在非能源矿产领域,金刚石、宝石、金、银矿产的勘查和开采项目,外国直接投资可自动批准达到100%。

    政府将出台新的国家矿业政策,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2006年,印度矿山部宣布制定新的国家矿业政策,目的是促进印度矿业部门的投资,原计划2007年出台,但由于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计划被暂搁置下来。双方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印度中央和邦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权限的划分;对于外商投资的态度;矿产品出口态度等。新矿业政策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是大型勘探项目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二是提高矿业权保障程度,过去政策中,探矿权向采矿权过渡需要附加很多条件,同时政府有裁量权,草案规定确保探矿权、采矿权的自然过渡;三是出口政策上,鼓励长期出口;四是中央和邦的权力分配方面,新矿业政策将允许矿业公司在进行金刚石和金矿勘查时,只获得一个国家执照即可,而不需要在每一个邦都获得执照,其目的是减少国家对这两种矿产的进口依赖。邦政府则希望获得更多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控制权,不希望外商控制印度的大宗矿产,同时也不希望鼓励出口,甚至希望取消矿产品出口,希望权利金征收的自由裁量权在邦政府,希望提高地方收益水平等。

    目前印度新的国家矿业政策仍在审议之中,如果能够通过,印度的矿业投资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私有化进程仍然很慢,投资风险依然存在

    印度矿业投资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利因素。例如,私有化进程较慢,绝大部分矿山企业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对待外资的态度上有较大差异,地方保护主义思潮增强,影响矿业开发的进一步外开放;税收制度不完善;有关法规的管理、解释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外国居民汇回其在印度获得的工资收入仍有一定限制等。

    加拿大福莱舍(Fraser)研究所发布的2008/2009年度全球矿业公司调查结果中,印度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评价较低,在调查的71个国家或地区中,政策潜力指数排名第67位,排名比倒数第五,在亚洲地区倒数第一。现行法规和土地限制条件下的矿产潜力指标排名第60位,比上一年度的51位有明显下降,在亚洲地区仅排在吉尔吉斯坦之前,列倒数第二位;不考虑土地使用限制和政策影响的矿产潜力指标排在58位,落后于印度尼西亚、俄罗斯、中国、蒙古和哈萨克斯坦。

    印度有些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与我国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总体看,相对于国家的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在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上是我国主要的竞争对手之一,与我国关系一般,因此,目前与印度在矿业勘查与开发方面进行合作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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