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机构,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不断增加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投入,落实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效等政策和措施,尽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取得了积极成效。
会议要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立足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科学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统筹考虑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考虑当前利益和长远战略,全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开展广泛有效的国际合作,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下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二)抓好国家方案的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等目标。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三)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实施保障能力。(五)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制订相应的标准、监测和考核规范,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对外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对话与交流,拓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渠道,加快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有效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科学评估,以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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