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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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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09-10-13 13:36:01
兰格钢铁 |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10日下午1:30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7,756,66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2.83%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方朝阳先生主持。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严宏先生、孙卫江先生、孙关富先生、钱卫军先生、涂成富先生、郑金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刘中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沈月华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147,756,664100%0000是
2关于承接关联方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议案24,868,800100%0000是
3关于为公司所控制企业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147,756,664100%0000是
注: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与该议案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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