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欧盟碳钢紧固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09-12-24 10:14:40  兰格钢铁
    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15号公告,公布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6.8%-2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IronorSteel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16.8%

    (KAMAX-WerkeRudolfKellermannGMBH&Co.KG)

    2其他欧盟公司24.6%

    (All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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