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梁梦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宣贯座谈会上表示,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同时,目前正在抓紧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争取今年上报国务院。
管道作为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燃气运输。张国宝表示,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超过了7万公里,海上油气管道近5千公里,已初步形成跨国境、跨区域的油气干线管网。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油气管道特别是天燃气管道将大幅增加。油气管道是特殊的公共设施,其输送的产品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危害特质,一旦发生事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民生、环保产生重大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国家能源局作为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深感责任重大,张国宝表示根据该法,国家能源据将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重点是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跨国境、跨区域的原油、成品油、天燃气输送管网的规划建设。现在由于体制、法律责任不清导致管道不安全的案例时有发生,急需依法予以规范。
二、做好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协调工作。油气管道与公路、铁路、河道等基础设施之间存在大量相遇、相交问题,在西气东输一期、二期工程中遇到大量的这样的问题,现在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也有了依法行政的依据。国家能源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建立管道沿线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管道法的授权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我们正在抓紧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发生给全世界敲响了海洋油气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警钟。目前,国家能源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完成初稿起草工作,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今年上报国务院。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的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此,张国宝表示为了统筹协调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应对突发事件,便于管道企业与主管部门衔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县级政府尽快落实本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报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油气管道企业,张国宝认为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管道建设规划;建立管道巡护制度、定期检测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制定管道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宣传管道保护知识;接受各级政府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