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栏目的记者针对车船税立法问题采访了我,采访录像将在今晚北京5套播放。在采访中,我谈到了我对车船税立法的五点看法:
我的第一点看法就是感觉车船税法草案出台比较仓促。原车船税条例是国务院在2006年12月29日颁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试行到立法这个过程比较短,有点速战速决的感觉。但是按照税法的立法常规,速战速决地作为最高级别立法,都是条例实施的比较顺利,但是这次,立法草案与正在实施的条例有较大的差异,较多地否定了以往的内容,前期调研主要是几大部委,仅在这次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所以给我以一种仓促立法的感觉。
第二点看法就是觉得车船税的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够清晰。车船税在2007年以后一直定性是一个财产税,是调节存量财富的,尽管 2007年的条例较多传承了原来使用行为税的设计理念——1.0以上排量车按照车辆的座位多少确定车型据以征税。可以说原有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并不明显,但是这次改革依然不能很好体现财产税的性质——把节能减排的调控因素加进去了。我认为,一个小税种是难以承担起多个功能的。多功能税种到底该如何发挥功能,这会在税收要素设计中产生很多争议和矛盾。
第三点看法是草案中车船税乘用车税额的档次比较多(七档),幅度比较大。税额增幅没有规律。草案说明中没有这方面的解释。比如说,为什么1升~1.6升排量的最高年税额是660,而不是450?
列表计算:
汽缸容量 年基准税额 边际幅度比例 1升(含)及以下 60~360 600% 1升~1.6升 360~660 183% 1.6升~2.0升 660~960 145% 2.0升~2.5升 960~1620 169% 2.5升~3.0升 1620~2460 152% 3.0升~4.0升 2460~3600 146% 4.0升以上 3600~5400 150%
另外,原车船税条例税率档次少,用发动机排量和核定的载客人数划定微型车(小于等于1升)、小型车(小于等于9人)、中型车(超9人但少于20人)、大型车(20人及以上)。客观地说,2007年的车船税条例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选择的是效率,按照固定的、显现的核定载客人数计税,在体现财产税的公平性上作的不够。但是原来的税额不是很高,大家对这个税负不是很敏感,但是这次的最高边际税额很高,尽管很多人够不着这么高的税额,但是这个数字让人敏感。
第四个看法是是按照这次草案的内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会很有难度。比如说,草案规定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也就是说,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税源掌控就会增加难度;还有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等等可以免税,什么是农村居民?户口还是地区?有的人家老子是农民儿子是居民,现在城乡一体化进程很快,很多地方城乡没有差别,免税规定如何实施管理?
第五个看法就是非机动车如何交税?税率表中没有非机动车,但是有非机动驳船。减免税规定里也没有明确说非机动车但是谈到了非机动驳船。所以觉得在征税范围上立法表述不是很严谨。
(来源:搜狐财经博客)
兰格钢铁网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兰格合作媒体,兰格钢铁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