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并购海外拓展须配套法律战略
“法律风险防范就是创造效益,法律风险的损失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真正聪明的领导就要通过法律来帮你把关。”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在深圳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工作座谈会,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将这句话送给了台下的央企与会者。
在会议间隙,一些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记者谈到了企业法律工作的一些实际难题。
一位工程行业的总法律顾问对记者表示,欧美企业老总一出门,做任何决策首先要看看法律顾问的意见,但在央企,法律工作是否能搞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一个项目后面可能站着三个领导,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对决策的影响力有限;另外,央企法律工作还处于企业后台,目前企业待遇和职称难以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须制定好法律战略,这正是国资委所力促的。
央企历史遗留重大纠纷多已解决
央企的改革历程中曾积累了大量历史纠纷案件。2004年,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达到百余件,但今年前11个月,这一数字仅为32件。黄淑和在会上透露,央企7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多亿元。
如果没有国资委从2005年开始布置实施的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没有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确立,很难想象案件纠纷数量还能否如此迅速下降,央企还能否轻装上阵。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现在的央企重大决策,一律须经合法性审查。
一位电信行业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笑言,现在自己就是一个字——忙,每天都有一大堆文件和事项需要审核,连出差在外都要准备随时移动办公。
正是因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期,央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没有大幅上升。
八成央企设立总法律顾问
不过,金融危机过后,央企的经营环境又有了新的变化。
黄淑和表示,今后一个时期,预计央企的并购重组活动将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他提醒,一些企业的并购活动并不成功,特别是并购后的企业整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很大。
另一个挑战来自于股份制改革后对改制企业的法律风险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央企的股份制改制已经从2002年的30%上升到70%以上,央企接近49.4%的资产在其所属的上市公司。随着央企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下沉集中到子公司,子企业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多。国资委警示,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使母公司面临经济损失,也可能使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98户央企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比例达到80%;有668户重要子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经营环境的新变化还体现在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由此可能带来海外法律风险和摩擦。
在海外案件处理方面,一些企业已经积极应诉。宝钢参会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宝钢去年在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中取得了60%以上的胜诉率。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在发生贸易摩擦时存在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的现象。
黄淑和提醒,绝不能对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政策规则掉以轻心,绝不能因为短期投资收益而忽视长期潜在的法律风险。
国资委要求,在后危机时代,企业法律部门要将法律服务从并购重组的前期和中期延展至并购重组的整个阶段;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境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要跟上去,海外维权也要跟上去。
“把一个大企业的法制工作搞上去,搞得红红火火,这是人生的一种莫大精神享受,也是人生的一大贡献。”黄淑和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