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对华出口频设反规避壁垒,中国外贸五金企业的正当贸易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中国五金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对策,一方面遵守欧盟反规避的法律规定,审慎行事;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学习合理的规避。
在近来的反倾销案中,关于五金产品的尤其引人关注。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美国陆续对中国多类五金产品展开了反倾销调查。曾轰动一时的紧固件反倾销案已成为后续钢铁类产品反倾销的“风向标”。
这次反规避措施对于那些在美国反倾销困扰下艰难寻求海外渠道的中国五金企业,无疑又是一次沉重打击,他们在承担因转移生产所付出的高额成本的同时,又再度面临美国反规避制裁。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愈演愈烈,许多被诉倾销的国内五金企业正在把目光投向国际产业转移机遇,以增加对外投资作为自己应对危机的新方略。但如果对美国反规避法不了解或准备不足,反规避利剑可能使他们永远无法在美国市场立足。因此,学习和研究美国反规避规则,是赴美投资的必修课。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21条规定,反规避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
1、在美国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出口商为了不影响出口,将生产该产品的零配件或组装件出口到美国,然后在美国组装成产品后出售,美国商务部可以把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扩展至这些进口的零配件或组装件。
2、在第三国生产、组装的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出口商为了规避反倾销税,把产品的加工或组装过程转移到第三国进行,即将组装件或原材料运到第三国加工或组装成产品,然后以第三国产品的名义向美国出口,美国商务部如果发现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组装件所组装或制成的,而且产品的增值较小,就可以把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扩展至这些来自第三国的制成品。
3、轻微改变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出口商为了使今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脱离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将产品进行轻微加工或作某些形式上或外观上的改变,然后出口到美国的,如果美国商务部认定,这种轻微改变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可将该产品纳入反倾销税命令之中。美国法律特别将经过粗加工的农业产品包括在内。原来属于命令所针对的产品经过轻微改变后即使属于不同的海关分类,也不能成为将其排除在命令之外的原因。
4、后期发展产品。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又进行了改进,如果改进后的产品在一般物理性能、消费者的期待、最终用途、销售渠道、广告宣传和展示方式等方面与反倾销命令中所涉及的产品在本质上相同,则商务部可以将其纳入征税命令的产品范围。法律还特别禁止商务部仅仅由于后来改进的产品的海关分类与调查中认定的海关分类不同,或者由于其具有了新的功能而将该产品排除在外,除非这些新的功能构成了该产品的主要用途并且该功能的成本在该产品的生产总成本中占重大比例。
除了上述这几种主要的反规避措施外,实际上美国还把其它形式的具有反规避性质的措施,如监视下游产品、虚构的国外市场价值等也纳入国内立法。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全面、周密,把现实中的各种规避形式都涵盖到了。而且,由于美国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使得它对WTO规则的制定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相信将来WTO的反规避条款的制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影响。当然,我们在吸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克服其存在的弊端,特别是在规避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大,缺乏公正合理的、具有透明度的客观标准的问题,这也是反规避措施在国际上引发争议的原因所在。
由于反规避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反规避立法体例的完善实质上是反倾销法体例的完善问题。鉴于反倾销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其立法宜采取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为主,国务院行政立法为辅的形式,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反倾销法,国务院制定配套的反倾销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