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省厅将把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各相关企业执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制度情况纳入全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之一,并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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