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辖区内港口发展的建设资金渠道、岸线资源整合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规定,对推动河北港口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建设交通强省、率先建设交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分为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港口规划、港口岸线、港口建设、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港口经营和港口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在制定过程中,《条例》从河北省实际情况出发,针对黄骅港航道易回淤、疏浚任务重的情况,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等内容;针对河北省港口岸线资源紧缺,岸线资源利用不科学的问题,《条例》增加了“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结合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和综合运输网等因素,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布局和功能定位编制”的内容。
此外,“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在自用码头的设计和建设中考虑社会需求,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港口公共运输服务”等内容,旨在指导企业建设自用码头时占用公共岸线应当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而新增“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一章规定,政府将承担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保证港口发展和安全生产。
据悉,《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配套规章一起,构成河北省港口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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