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将统筹规划,根据计划安排和供需实际相互调整。
近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房管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规定》明确指出,需结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实际以及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建设筹措和房源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
各类保障性住房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应从租、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操作,严格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进行调整,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同时,上海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等要求和供需实际相互调整,但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优先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未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用途调整的,可依原程序重新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规定》还明确,将由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及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对擅自变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围的,市、区(县)监察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