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为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原来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于昨日印发并施行。
据了解,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矿山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根据以前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冶金独立矿山改扩建项目、维简项目、采矿、选矿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和其他项目等。新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对资金用途的规范,要求资金未来支持改扩建、新技术工艺项目应能提高或稳定铁矿石产量,或能提高铁矿石品味、选矿回收率和节约资源能源等效果。此外,新的管理办法还新增规定资金可用于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治理、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新的管理办法还在资金使用方式上提出了新规范,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中对矿山建设项目,要求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而对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郭一信)
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明确投入比例
财政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中,对于矿山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对于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本金投入额度未做这些限制。
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所支持的矿山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综合新闻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