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境外投资需制定退出机制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4-16 8:41:23  兰格钢铁
    本报讯4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称,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另外,国资委还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这是继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后,国资委又一个针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文件。这3个文件被认为是“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截至2010年年末,99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设立境外单位(不含境内业务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返回内地投资)资产总额已高达2.66万亿元;2010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9万亿元;实现利润1105.8亿元。

    在阐释《办法》出台背景时,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近几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投资国别从亚洲非洲向欧美国家和地区逐步拓展,投资的行业从传统矿产资源、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投资方式从绿地投资向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方式尝试,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去年,中国铁建沙特轻轨等海外投资巨亏等已经引起国人关注。不少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多数跨国企业依然是分散的对外投资,而非真正拥有全球一体化的生产体系和完整的全球产业链。长期以来,缺乏对外投资的经验和相关分析机制,中国企业在突然被推上“投资方”的过程中显得准备不足。这是非常危险的。

    针对此种情况,《办法》延续之前文件的精神,继续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多方规制。《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办法》还要求,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同时,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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