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董事长王连刚邀请博兴县公安局法制科史希永主任为大家讲解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授课在我公司二楼综合会议室举行,蓝天、华韵、宏盛达、聚鑫源以及烨辉一起参加了这次培训。
史希永主任着重讲了“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诈骗罪”。从罪名的定义到构成要件都讲的淋漓尽致,尽管法律名词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多么的枯燥无味,但是史主任结合周围企业所发生的案例,讲的鲜活生动,让大家听得明明白白。讲座主要内容如下:
一、详细讲解与大家相关的四大罪名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财产金额达5000元,便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刑可判15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5000元,便可构成贪污罪,最高量刑是死刑。
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本罪共有两种行为,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另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史主任主要讲了客观要件,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②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③当事人支付财务。④当事人受到损失。其中诈骗分为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和保险诈骗。重点讲述了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二、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法、知法,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做个文明公民;用法护法,维护正当权益。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史主任通过案例给我们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大家都受益匪浅。
整个培训历时两个小时,在不懂就问这个环节,我公司与华韵新材料及其他三个公司的员工都积极向史主任请教问题,说出自己的疑惑,史主任也挨个耐心讲解,氛围非常活跃,可见大家真的用心听了,用心学了。这次培训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