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熔盛重工“缔约过失”纠纷案有了初步结果,兴业全球基金败诉。该案为A股首例要约收购维权案。
昨晚,兴业全球基金和熔盛重工双双发布公告,针对兴业全球基金控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案件,双方均在昨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该院驳回兴业全球基金的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兴业全球基金承担。
回溯该案,2011年4月底,国内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熔盛重工,与安徽省全椒县政府签订协议,以21.49亿元受让全柴集团100%股权,后者持有上市公司全柴动力44.39%的股份。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此,熔盛重工以16.62元/股的价格,向上市公司剩余近56%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报告。
每股16.62元的价格被资本市场认为是全柴动力重要的支撑价位,不少投资者借势买入全柴动力股票。兴业全球趋势基金就是其中的代表。兴业全球基金代理律师黄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在熔盛重工发布要约收购报告后,兴业全球基金旗下产品兴业趋势基金便从2011年5月份买入全柴动力股票。然而,一年之后,全柴动力股价持续下跌,由2011年5月份的17元左右,下跌至2012年8月的9元左右,股价缩水近半。
2012年8月,熔盛重工以“宏观经济不景气”为由,从证监会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每股16.62元的要约收购价化为泡影,全柴动力股价难再回头,最低跌至每股7.21元。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兴业趋势基金以每股8元的价格抛出手中的200万股,若参照要约收购价,该基金损失1637万。于是,代表兴业趋势基金,兴业全球基金将熔盛重工告上法庭。
兴业全球基金认为,自熔盛重工通过全柴动力公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日起,双方即进入缔约过程,需履行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即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善意磋商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但熔盛重工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后的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并没有将其上报中国证监会,同时,在将近一年时间段内,具有隐瞒收购进展实际情况、隐瞒其对“其他补正相关问题”的准备情况等与要约收购相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对此,熔盛重工代理律师解释称,在证监会要求补正的资料中,关于收购项目的产业布局规划等资料长期没有撰写完毕,导致熔盛重工一直没有向证监会递交补正材料。
如今,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令案件告一段落。但兴业全球基金并未放弃对案件的努力,该公司表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于一审败诉带来的诉讼费用,兴业全球基金人士表示,在案件起诉、上诉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获得赔偿,所有赔偿资金将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相关阅读:
兴业全球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结果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名称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主代码163402
前端交易代码163402
后端交易代码163403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当事人原告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诉讼具体事项关于本公司代表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诉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本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有关本公司代表兴全趋势基金诉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刊登于2012年9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