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个别国家拟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有的国际组织也提出“碳关税”可适用于国际贸易规则,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7月3日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中方一贯主张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但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成贸易保护最佳借口
记者了解到,“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早在今年3月中旬,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美国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就曾表示,为了避免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雷明说,当前形势下,这一关税政策带来的隐性壁垒———绿色壁垒不容忽视。他解释说,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通过刻意提高贸易关税如“碳关税”和非关税如环境标准等手段,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市场的贸易形式。
雷明告诉记者,“碳关税”的提出,是想依据发达国家在新能源技术及产品方面的优势,选择将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部分转移至新兴的经济体。一方面从中补偿自身在此次危机中的损失,另一方面借机完成对碳排放产业的革命,从而成为全球这一产业的绝对上游,成为产业主导者、规则缔造者、定价权控制者。
他强调,在此过程中新兴经济体,只能通过技术引进、准入规则、低水平复制,接受发达经济体国家的奴役。这对中国来说,无论是宏观经济还是各个产业特别是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对此,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缪荣博士也深表忧虑。他说,从现实利益看,“碳关税”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可能会得到一些发达国家支持。
缪荣说,现在全世界都遭遇了百年难见的危机,保护主义势力抬头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世界银行最新的报告显示,20国中有17个国家在最近新增了贸易保护条款。对一个有任期的理性的政治家来说,追求“负责任”的国际声誉的紧迫性远远比不上解决国内失业、经济萧条等现实问题。
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在WTO框架内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而“碳关税”作为一种创新的手段经过包装似乎有这种可能性。另外,从经济利益看,“碳关税”照顾到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利益,能够取得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默认和支持。
对发展中国家很不公平
“碳关税是非常不公平的做法。”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说,我们是“世界工厂”,为发达国家生产最终产品。现在发达国家既使用了最终产品,避免了本国生产最终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还要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向来主张贸易问题和碳排放问题是两个不同体系的问题,应该分别公开来谈判,而不应把二者放到一起。
王曦指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责任就是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按照更大的责任来衡量,“碳关税”是与之相违背的,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此举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
有一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当前我国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贸易、投资、国际产业转移引起的,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把这些高污染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品最终出口到发达国家,污染却留在了发展中国家,不仅仅是污染者买单,消费者也应该买单。
“发展中国家只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增加碳排放,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是很小的,而且在节能减排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王曦说。
缪荣指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体现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放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看,将是“头脑国家”对“躯干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模式。
专家建议积极开展“环境外交”
对于如何应对类似的“碳关税”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也给出了建议。缪荣博士说,中国最根本的应对手段是可持续地扩大内需,减少出口依赖度,特别是高耗能产品的出口依赖度。
短期看,应该做两手准备,一方面,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适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新主张,通过国际协调机制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
雷明建议,中国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等问题的沟通,积极参与包括“碳关税”在内各项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将我国国情及具体问题纳入讨论和谈判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主动成为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制定利于多赢的新规则,使我国从一开始就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突破壁垒,为企业生存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