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打着签合同做生意的幌子,骗取他人22万余元的煤炭后,转手以19万元的低价卖掉并逃之夭夭,4日,邹城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周某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一无业人员,2003年7月25日,周某与邹城市的孙某、马某签订了600吨煤炭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原煤600吨,每吨370元,总价值22.2万元。周某预付8万元煤款,货到衢州火车站7日内结清余款14.2万元。孙某、马某按合同约定将600吨煤炭发到浙江省衢州市火车站货场,周某收到煤炭后按每吨33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19.14万元后改变住址、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并将变卖得来的货款挥霍。案发后,周某将购买煤炭剩余款14.2万元退还被害人孙某、马某。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低价变卖后逃匿,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