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淘汰标准应综合考虑
国务院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规定,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董事长王守东认为,用容积来划分标准有些片面。“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就应该淘汰,这是优胜劣汰的过程,但不是简单以容积大小来划分的。”他认为,应该以效益、节能、环保等多方面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在钢铁行业的淘汰政策以设备容积大小作为标准,有一点绝对化。”福建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欧阳元也持相同态度。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建国称,如果以环保作为指标,淘汰300、4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不一定绝对公平,“淘汰落后产能,我们坚决拥护,但以钢材讲,300立方米的高炉是不是一定生产水平差,能耗高,这是相对而言的。”
鞍山钢铁集团总经理张晓刚则向记者称,他赞成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他说,300立方米的高炉主要问题是效率低、能耗高,而且基本上没有环保设施,所以以容积为标准是解决环保的指标问题,但并不是都要求去改建成大产能,那样产能会越来越大。
“产业政策制定是对的,出台时机也是好的,方向也是对的,关键的问题可能不是合不合理,而是能不能按照产业政策去做。”张晓刚说。(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务院公布九大行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根据中国政府网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我国近期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在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通知》,2010年底前,我国电力行业将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等。
此外,2010年底前,我国铁合金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钢铁行业在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通知》还分别明确了有色金属行业、轻工业、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和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完成上述目标,《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政府、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责任和任务,要求采取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通知》还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有关企业的升级改造,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问责制,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通知》,国家将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近20个政府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
(来源:中国冶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