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建筑钢结构用钢进场验收检验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0-4-26 9:14:17  兰格钢铁
    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结构用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进入我市建筑工地的建筑结构用钢,除按规范对力学性能进行检验外,增加化学成份和外观几何尺寸检验。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于建筑结构的钢材、钢筋,必须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严禁采购低价假冒劣质产品。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使用不合格钢材、钢筋。

    二、用于建筑结构的钢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1、进入工地的钢筋必须具有有效的合格证,合格证要有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合格证内要标明钢筋的品种、牌号、批号、炉号、数量、规格。如果为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红章,并且注明原件存放地。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不得进入工地。

    2、钢筋进场,施工单位收料人员要对照质量证明文件验证钢筋的品种、牌号、批号、炉号、数量、规格是否与合格证一致,不一致不准卸货,立即退场。

    3、对进入料场的钢筋,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质量证明文件对钢筋的品种、牌号、批号、炉号、数量、规格等再次进行验证,并对表面锈蚀、裂纹、油污、平直、损伤等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见证取样送试,力学性能、化学成份、几何尺寸复试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4、试验室对送试的钢筋样品除检验极限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外,还必须对碳(C)、硅(Si)、硫(S)、锰(Mn)、磷(P)的含量及钢筋直径、肋高、肋间距等几何尺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满足《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的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进场的每批钢筋合格证明、复试检验报告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存档;监理单位对钢筋验收必须由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将钢筋数量、验收结论等情况如实填写钢筋报验表并存档;钢筋抽样见证委托单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字,并对抽样真实性负责。

    三、用于建筑结构的钢材,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1、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钢材、钢铸件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同时,要对钢板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以及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端边或断口缺陷进行量测检验。

    2、对属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要求复试检验的钢材,除进行力学性能检验外,必须进行化学成份检验。

    四、对钢材、钢筋的复试检验,应严格执行见证抽样制度,检测检验机构在接收试件来样时,必须核对见证和抽样人员的身份,并留存见证和抽样人员的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五、钢筋质量合格证明、复试检验报告,钢材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存入工程档案,凡是钢筋复试批次不足、检验项目不全的工程一律不得验收。

    六、凡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规范、标准及本通知要求对钢材、钢筋进行验收检验,不认真执行见证抽样制度、验收资料不真实,以及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人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将不合格钢材、钢筋使用到工程上,造成重大质量隐患和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和处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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