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连续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动力煤交易商和关联单位的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交割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割采用船板交割方式。即指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指定交割港口将动力煤装至买方的运输船舶,完成动力煤所有权的转移;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四条指定交割港口是指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第五条渤海商品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煤炭经营资质及与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交割申报及交割配对:
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申报系统提出交割申报。
2交割申报时须提交交割信息,内容包括:指定交割港口、装船期、交割数量、最少交割量。
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明确指定交割港口;卖方交易商同批次申报交割的动力煤必须在同一指定交割港口交货。
装船期是指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信息中约定的交割货物开始装船的时间,装船期不得晚于交割申报日后的(含)20个自然日。
最少交割量是指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申报信息中约定的最少响应交割量,响应该交割申报的交易商提出配对的交割量不得少于最少交割量。申报交割但未得到配对的部分合约,交易商可以重置交割信息内容,或撤销申报。
3动力煤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00手(1000吨),同一交易商一次申报交割的数量应在100手(含)以上,并且应当是100手的整数倍。申报交割的交割数量不能超过该交易商持有的与交割申报方向一致的单边订货量;一旦交割申报完毕,与申报等量部分的订货合约冻结,不可转让;如交割申报未获配对,可在交易时段内撤销,撤销后,被冻结的订货合约允许转让。
4买方或卖方交易商可以在动力煤交割申报系统自主选择并响应对方的交割申报,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割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割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在该交易日交易时段结束后,自动撤销。
5交割申报配对结束后,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部对当日交割数据进行确认,并向交割配对成功的双方交易商进行复核。
6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均应按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履约保证金,并且按照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动力煤交割费,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履约保证金。
7.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提出交割申报并交割配对成功交易日该商品的结算价进行交割结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交割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支付货款
买方交易商在装船期前两个交易日,将交割货物80%的余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由交易所代为收取。
(二)渤海商品交易所收到买方交易商支付的货款后,通知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交付货物。
(三)交割货物的装卸
1买方交易商负责安排接卸船舶在约定的装船期到达交割港口,具备装船条件。
2卖方交易商负责与交割港口协调,在约定的装船期前安排装船作业,保证货物具备装船条件。
3船舶进港、装船作业等按交割港口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割货物的检验
货物在装船过程中,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流动取样,采样方式为移动煤流采样法(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该方式的,由质检机构确定采样方式),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数量检验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质检或计量机构进行,计量方式为水尺计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计量机构进行采样、计量时,买卖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对采样及计量无异议。货物装卸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于24小时内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计量报告。动力煤的制样和留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货物装卸完毕,卖方交易商须立即通知渤海商品交易所和买方交易商进行复核,并于当日填写《交割确认函》提交给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部。
(六)货款代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
1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交割确认函》和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计量报告,与买方交易商结算货款,并将代收的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
2卖方交易商在收到货款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至买方交易商,经买方交易商向渤海商品交易所出具《交割确认函》确认上述发票收到无误后,渤海商品交易所清退卖方交易商的交割履约保证金;如规定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向交易所出具《交割确认函》,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收到增值税发票并确认无误。
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交割货物实际结算金额。
第八条溢短规定
1动力煤的交割数量以货物实际装船数量为准,交割实物溢短不超过交割配对成功数量的±5%。
2溢短在±5%范围内,由买方交易商按照交割配对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交易商对实际交割数量进行结算。
3如交付货物数量大于交割配对成功数量且超出5%,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如何结算,并将协商结果通知交易所。如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拒收。
4如交付货物数量少于交割配对成功数量且超出5%,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九条复检规定
1买卖双方交易商对交割动力煤的质量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割货物质量检验报告出具当日内,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复检由原质检机构在书面申请之后的24小时内,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复检结果与原质检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退还预交的复检费用,双方按复检报告结算货款。
2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渤海商品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动力煤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条动力煤装至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十一条协议交割
如果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经过协商,同意在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范围外进行协议交割,必须在配对成功开始的5个交易日内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申请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部。具体协议交割的流程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装船期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2)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装船期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准时安排船舶靠港的;
(4)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装船期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如期安排货物装船的;
(5)卖方交易商交割的动力煤质量检验结果中的质量指标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验收指标范围的;
(6)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开具与交割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十三条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卖方交易商实际交割货物数量超出溢短范围,或买方交易商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割违约部分之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合约数量(手)×交易单位×交割结算价,其中,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物数量(手)-已交货物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二)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装船期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准时安排船舶靠港的或卖方交易商未能如期安排货物装船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先协商是否继续交割。如协商成功,违约方支付守约方除由于延期交割所产生的港口各项罚款或船舶滞港费外,每日还支付交割货物之合约价值的1‰作为延期交割补偿金,双方继续交割;如协商不成,渤海商品交易所将违约方交纳的20%交割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守约方,买卖双方交易商终止交割。
(三)卖方交易商交割的动力煤质量检验结果中,质量指标不符合动力煤电子交易合约规定的交割标准范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先协商违约货物的交割及补偿事宜。协商必须在接到质量检验报告后一个交易日内完成,协商不成的,由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不合格货物归卖方交易商所有,渤海商品交易所退还买方交易商相应数额的货款。
(四)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割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延迟交付发票,否则卖方直接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之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五)若买卖双方交易商都违约的,渤海商品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违约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之合约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十四条发生交割违约后,渤海商品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割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如在交割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交易商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