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2%。
车船税法草案于10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截至11月30日,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在本次征求的意见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有35779条,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有53137条,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有8379条,占8.61%。
意见摘录
以车价为前提参考排量
关于计税依据
“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浙江杨利伟
有些意见提出,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的递减。
2.0以下应减税或持平
关于税负结构
“该税法的推行是有意义的。但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2.0以下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税负。”——上海陈良锐
有些意见提出,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国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税负,老想从百姓兜里掏钱,为地方政府创收。
军警车免税规定太笼统
关于减免征税
“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江苏谈凤生
有些意见认为,军队、武警、公安用车多是大排量车,不应享受减免。
草案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规定得太笼统,应该明确只有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的车船才属于免征范围,凡是不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车船,不应纳入免征范围。
专家说法
车船税税负不应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的施正文教授指出,我国目前对车辆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种多,重复征税严重,税负也偏高。从税制结构的科学性和中长期税制改革考虑,车船税未来发展方向是取消,特别是在消费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完成后,车船税的作用将被这两个税种所替代。因此,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税种,具体税制要素应当小改,特别是车船税的税负不应当提高。
他建议,应减少草案乘用车的税目,设四个税目并适当下调基准税额,以保证绝大多数车辆税负维持不变或适当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