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D5版)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0-12-28 8:27:16  兰格钢铁
     、安徽鸿翔的基本情况

    ■

    3、江西鸿路的基本情况

    ■

    4、湖北鸿路的基本情况

    ■

    5、鸿纬翔宇的基本情况

    ■

    6、芜湖鸿路的基本情况

    ■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年产36万吨特重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万吨H型钢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0万m2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9,798万元,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5,498万元,项目铺底流动资金4,300万元。若募集资金不足时,缺口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超过上述资金需求时,剩余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适当自筹资金安排项目进度,如果自筹资金来源于银行借款,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偿还募集资金到位前该项目的银行借款。

    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投资计划完成项目,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障资金的安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同意,并经过本公司2009年11月18日召开的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年产36万吨特重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

    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8,938万元向子公司鸿纬翔宇增资,由鸿纬翔宇组织实施本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8,93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7,43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00万元。

    本项目建设期为1年,目前已开始项目的前期建设工作,截至2010年6月末该项目已投入土地出让金77078万元及前期建设费用1,28797万元。公司计划2010年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该项目,2010年计划投资4,800万元,预计2011年下半年达产。

    本项目实施以后,公司将新增36万吨特重设备及桥梁钢结构的产能,达产后预计新增年均销售收入24,308万元(不含税),新增年均利润总额为4,072万元。项目平均投资利润率为1815%,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1737%(税后),投资回收期680年(税后,含建设期1年)。项目综合效益状况良好。

    二、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本项目由本公司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为9,1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98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00万元。项目建设期6个月,目前已经完成该项目的论证、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本项目实施以后,公司将新增5万吨管形钢结构的产能,达产后预计新增年均销售收入24,359万元(不含税),新增年均利润总额为2,423万元。项目平均投资利润率为1758%,投资内部收益率1442%(税后),投资回收期636年(税后,含建设期05年)。项目综合效益状况良好。

    三、年产5万吨H型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本项目由本公司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为7,2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2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00万元。项目建设期6个月,目前已经完成该项目的论证、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本项目是在原有的4条H型钢生产线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改造,原有产能约1万吨/年,项目建成后将新增4万吨/年、实现5万吨/年的轻型H型钢产能,达产后预计年均销售收入24,573万元(不含税),年均利润总额为2,431万元。项目平均投资利润率为1518%,投资内部收益率1540%(税后),投资回收期686年(税后,含建设期05年)。项目综合效益状况良好。

    四、年产50万㎡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

    本项目由本公司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为4,46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6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00万元。项目建设期6个月,目前已经完成该项目的论证、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本项目实施以后,公司将新增50万㎡聚氨酯复合板的产能,达产后预计新增年均销售收入7,692万元(不含税),新增年均利润总额为1,377万元。项目平均投资利润率为1916%,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1847%(税后),投资回收期593年(税后,含建设期05年)。项目综合效益状况良好。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在前述重要事项已披露的风险在此不再赘述。

    1、市场竞争风险

    在我国,钢结构制造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发展空间广阔,促使该行业不断有新的厂家涌入,既有新建厂商,也有从相关行业转产过来的生产企业。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钢结构企业已达到数千家,但绝大部分企业规模很小,年产10万吨以上的企业比较少,行业集中度较低,主要原因是行业进入的门槛不是很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迅速扩大规模、提高品牌影响力,公司将可能面临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销售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安徽省是地处泛长三角地区的中部省份,受益于“中部崛起战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等因素,安徽省经济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近年来发展较快。报告期内安徽省国内生产总值复合增长率为169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复合增长率为3469%。安徽钢结构市场容量较大,且市场容量扩展较快,前景较好。作为起步于安徽省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公司坚持稳健经营、精心耕耘安徽市场的发展战略,目前在安徽市场的品牌与成本优势突出、具备相当的竞争力。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专业建筑设计机构、建筑总承包及施工机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客户关系。报告期内,公司钢结构生产规模、在安徽省内的市场份额均位居前列,在安徽省内销售收入比例均在50%左右,呈现一定程度的区域集中性特点。

    公司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07年7月成立了江西鸿路和湖北鸿路两个异地全资子公司,通过建设生产基地、营销网络等形式逐步向周边省份扩张,在省外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果,随着江西鸿路和湖北鸿路产能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安徽省内销售收入的比例将有所下降。

    尽管如此,由于公司目前销售区域主要集中于安徽省,如果安徽省经济发展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减缓,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快速增长的管理风险

    自2002年成立以来,发行人资产规模、产销量及利润均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以报告期为例,2007年—200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89,59550万元、110,84175万元、161,30319万元,年均增长3462%,净利润分别为3,70382万元、4,67007万元、8,12621万元,年均增长5005%;201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93405万元,净利润5,60290万元,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管理的复杂程度相应会显著提高,且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达产、设备技术水平的提升、生产规模扩大也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最近几年发展过程中,公司已经大量引入了各个层面、来自全国各地的专业人才,该等人才大都成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快速发展的企业规模对公司的管理层,尤其是决策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管理体系和组织模式不能适应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将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

    4、异地经营风险

    为开拓省外市场,实施全国化、规模化发展战略,并降低物流成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07年7月成立了江西鸿路和湖北鸿路两个异地全资子公司,目前均已投产。异地子公司的投入运营使公司的产能和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但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公司管理层面临如何对异地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经营风险。

    公司已经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各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并设立了审计部,通过内部审计对子公司的各类资产及各环节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和控制,降低异地经营带来的风险。

    5、资产抵押风险

    与公司自有资本规模相比,公司贷款规模较大,为获得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公司以房产、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分别以房产账面净值34,31997万元、机器设备账面净值5,92192万元、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8,94707万元作为抵押,获得银行借款57,45000万元。2010年6月30日,公司非流动资产合计76,73824万元,抵押部分资产占公司非流动资产额的比例已经达到6410%。

    公司银行资信状况良好,所有银行借款、票据均按期偿还,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一旦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情形,银行对资产抵押权的行使,将导致公司丧失部分经营性资产,从而影响正常生产和交货的及时性,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6、存货跌价风险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6月末公司的存货净额分别为20,52784万元、33,72805万元、56,90760万元、64,88658万元,占公司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48%、2822%、3167%、3131%。报告期内存货中原材料的占比平均为75%左右,2010年6月30日原材料占存货7214%。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钢材,绝大部分均有对应的销售合同。同时公司为专业的钢结构制造商,公司必须储备一定规模的常用辅料,以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但由于公司存货绝对金额较高,并且存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存货市场尤其是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回落,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

    7、客户违约风险

    公司产品大多为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原材料主要为钢材,钢材成本占产品总成本80%以上,尽管公司产品定价主要采用“钢材价格×(1+合理毛利率)”的定价模式,可以适当将钢材价格波动风险转嫁给下游客户,但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如果出现因钢材价格大幅下跌,钢结构产品市场价格显著下降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客户主动承担违约金而解除合同的情形。虽然公司通过客户支付一定的合同定金或预付款、保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证据、生产进度安排、及时与客户沟通等措施防范客户违约风险,但仍无法完全避免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同时,违约责任的追究时间跨度较长、程序较为复杂,甚至有时违约责任方较难认定,一旦出现客户违约,公司生产经营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6万吨特重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万吨H型钢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0万 m2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产后,公司的钢结构产品品种更加丰富、完整,产能进一步增加,行业竞争地位明显增强。

    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审慎的可行性分析并经过行业专家严密论证,但项目建设有一定的周期,仍然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因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下游用户的需求减少、原材料价格上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营销措施不力等导致项目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9、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依法纳税,先后执行33%、25%企业所得税税率。2009年11月11日公司被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鸿路钢构(公司本部)自2009年1月1日起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享受3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本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公司净利润水平将因此受到影响。

    10、公司法人治理风险

    商晓波、邓烨芳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9,090万股,占总股本的9090%,另有商晓波夫妇的直系亲属合计持有公司590万股,占总股本的590%。因此商晓波夫妇及其亲属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达9680%。本次发行后,商晓波夫妇及其亲属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至7224%(假定本次发行3,400万股),但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商晓波夫妇可能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预算、对外投资、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有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权过于集中,进而有可能产生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公司已通过建立《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主要股东、董事、高管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上述法人治理风险的发生。

    商晓波先生及其关联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11、汇率波动风险

    自我国2005 年推行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对于产品出口的企业来说,人民币升值将导致汇兑损失及合同利润下降等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国外工程项目提供的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工程安装业务,主要方式是国内大型总承包单位承接国外项目后,通过参与该企业在国内的招投标获取订单,间接向海外市场提供产品,公司直接承接的海外钢结构项目较少。

    2007年-2009年公司未发生直接出口业务,2010年1-6月直接出口销售额为1,49168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9%,因此,报告期内人民币升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极小。但随着直接出口业务量的逐步增长,外汇结算金额的增加,公司未来将面临一定程度的汇率波动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10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为2072亿元,500万元以上合同较多,因此公司披露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截至2010年11月20日,本公司现行有效、正在执行的重要商务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

    2、重大采购合同

    ■

    3、重大工程承包合同

    ■

    注1、公司业务以钢结构制造为主、工程承包为辅。一般单个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钢结构制造销售合同较少,而工程承包项目合同金额常常超过1,000万元。

    注2、公司部分合同名称为工程承包合同,但实际上是将钢结构加工合同与工程安装合同的合并。按合同中载明的结算方式,上述工程承包合同中钢结构加工合同金额可以单独列示并结算。

    4、重大银行借款合同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

    (2)2009年9月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编号为“2009年司贷字09A147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12个月,2009年9月2日起60日内提清借款,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和购原辅助料,借款利率为531%,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日为每季未月的第20日,21日为付息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商晓波与邓烨芳分别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09年司贷字09A147号、2009年司贷字09A147号、2009年司贷字09A147号。

    (3)2009年10月1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编号为090961号《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1,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3日,借款利率按每年5841%人民币固定利率执行,结息日为每季未月的第20日,2009年10月23日银行发放1,500万元借款给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为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号为090961。

    (4)2009年10月1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编号为090962号《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1,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3日,借款利率按每年5841%人民币固定利率执行,结息日为每季未月的第20日,2009年10月23日银行发放1,500万元借款给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为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号为090962。

    (5)2010年4月22日,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签订编号为流借字第20100402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借款1,80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531%固定利率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日为每季未月的20日,借款期限从2010年4月22日至2011年3月22日。公司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2008年抵字第080325003号、2010年抵字第04001号)。

    (6)2010年3月18日,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签订编号为2010年借字第10315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日为每季未月的20日,借款期限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晓波、邓烨芳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2010年保字第10315号、个最保字第10315号)。

    (7)2010年3月4日,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签订编号为0131332010031090的《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借款3,25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发放借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日为每季未月的第20日,借款期限从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3月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华申以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公司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0131332008030270和0131332010030554。

    5、最高额抵押合同

    (1)2010年3月1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编号为额抵2010002-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93,85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08)第4180号)、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41,46843平方米厂房(房地权长房字第016973号、第016977号、第016978号)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为公司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在6,400万元最高贷款额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2010年3月1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编号为额抵2010002-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123,35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06)第3804号)、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65,72812平方米厂房(房地权长房字第001306号)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为公司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在12,300万元最高贷款额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2010年3月1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编号为额抵2010002-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25,6367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05)第3740号)、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14,62539平方米厂房(房地权长房字第008850号)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为公司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在2,300万元最高贷款额内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2010年2月9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编号为抵2009127003-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71,67783平方米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长丰字第10001037号)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为发行人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9534万元最高限额内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2009年10月9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编号为抵20091270003-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面积148,113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长丰县国用(2009)第0227号)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为发行人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3,360万元最高限额内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2008年3月26日,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签订编号“2008年抵字第080325003号”的《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字第016971、016972、016974、016975、016976号)抵押给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为公司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期间在1,400万元最高贷款额内与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甩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7)2008年3月26日,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签订编号“2008年抵字第080325002号”的《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权长房字第001094号、房产权长房字第001744号、房产权长房字第002141号、第016976号、第016972、第016975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长丰县国用(2003)字第3016号,他项(2008)第470号)抵押给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为公司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期间在2,000万元最高贷款额内与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6、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2009年9月,公司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最高抵保字研发部[2009]08-1号” 《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内向公司、安徽鸿翔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的连续融资担保,公司、安徽鸿翔为此笔融资担保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抵押物为公司与安徽鸿翔拥有的评估价值为7,043万元的机器、设备。

    7、最高额保证合同

    (1)2009年2月2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签订编号为“NO42905200900004550”《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湖北鸿路向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借款提供最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2年1月19日期间湖北鸿路与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业务;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2)2009年3月2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08年开发(保)字0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鸿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提供最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为2008年1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期间安徽鸿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8、其它合同

    2010年2月22日,本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协议约定,委任广发证券为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推荐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负责本公司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并持续督导本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2008年7月12日,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捷钢构”)与本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飞捷钢构提供图纸、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包工包料方式为其客户印度公司定制加工熔钢车间的钢结构件,第一期工程量为2,300吨,合同总价暂定为1,800万元,飞捷钢构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本批次要求交货的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付给乙方,在工厂提货时货款在出厂前结清。

    2008年7月15日,本公司收到飞捷钢构支付的200万元预付款;2008年7月29日,飞捷钢构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第一期2,300吨的工程量调整为1,700吨,提货时间更改为2008年9月5日;2008年7月31日,飞捷钢构再次将生产计划调整为1,421吨,提货时间调整为2008年10月1日,同日公司收到飞捷钢构支付的400万元预付款;2008年9月28日,本公司收到飞捷钢构《工作联系函》,将提货日期调整为2008年10月5日;2008年10月1日,本公司与飞捷钢构就本次合同所涉标的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双方就决算量未达成一致,原因是由于本公司产品决算均是依据《安徽省消耗量定额》和《全国工程量计量手册》进行决算,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决算产品数量时需要加入材料损耗量(《安徽省消耗量定额》规定损耗量按总量的6%计算、《全国工程量计量手册》规定实腹柱梁、吊车梁每边可加25mm进行计算);而飞捷钢构要求该产品计量按称重净量计算。双方虽就决算产生差异,但该差异不影响飞捷钢构提货,决算的差异可以在所有构件提取完毕后或剩余最后一批时进行核对清楚。2008年12月1日,本公司以传真方式发出函件要求飞捷钢构提货。2009年1月8日,飞捷钢构致函本公司,以本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其未能按时提供货物给印度公司,印度公司最终取消订货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此前,飞捷钢构已于2009年1月6日以上述理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定的《钢结构加工定制合同》,且要求鸿路钢构返还其预付款600万元并赔偿损失400万元。2009年6月18日,飞捷钢构将要求赔偿损失金额增加至1,300万元。

    2009年2月3日,鸿路钢构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鸿路钢构管辖权异议;2009年3月16日,鸿路钢构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2月9日,鸿路钢构以其已经按飞捷钢构要求完成加工钢构,因钢材市场价格下降,飞捷钢构无履行合同诚意,无故解除合同,导致定做商品无法出卖为由,起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要求飞捷钢构赔偿损失290万元(已扣减飞捷钢构600万元预付款)。2009年3月5日,飞捷钢构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年4月10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2009)长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飞捷钢构管辖权异议。2009年4月12日,飞捷钢构不服裁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的管辖权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0年3月1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60号《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飞捷钢构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发行人诉广西飞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09)合管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第63-1民事裁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管辖。

    依照法律规定,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飞捷钢构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上述两案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至此,上述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截至上述案件成讼之日,公司实际已完成的该合同项下钢材加工量为1,437吨(因发生纠纷,双方未结算确认),账面价值79321万元(单价5,520元/吨);由于该产品系定制的专用产品,如飞捷钢构不履行合同,则上述存货只能按废旧钢材处理,目前市场价格约为2,600元/吨,故若上述案件败诉,公司除需向飞捷钢构进行赔偿外,按公司已完工的定制产品作为废旧钢材处理尚需承担成本损失400余万元。

    按稳健性原则,公司已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计提预计负债1,300万元,同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1960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诉讼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诉讼结果目前尚不确定。若发行人胜诉,则本案诉讼结果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发行人败诉,则其将需承担较大金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无论本案诉讼结果如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都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披露的资料外,公司将包括招股书全文的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及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修订稿);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及地点

    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查阅地点:

    (1 )发 行 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电话:0551-6391405

    传真:0551-6391725

    联系 人:何的明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层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联 系 人:詹先惠、李声祥、张兴华、王骞、陈植

    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

    证券日报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D5版)
  • 安徽鸿路钢结构挺进澳洲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