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决定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2010年度核查工作。
内容全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流通〔2010〕107号
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2010年度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市煤炭行业协会,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决定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2010年度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部核查工作自2011年1月3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各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区域企业的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凡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煤制品经营企业。
三、工作内容
重点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情况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将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四、核查方法
各煤炭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核查材料,由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具体明确的初审意见、由经办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年度核查专用章。由市煤炭行业协会汇总及登录信息后上报市商务委审查。对于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不签署初审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和无经办人签名的年检件一律视为不合格件,市商务委将退回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重新审查。经市商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年度核查专用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准经营。
(一)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核查材料:
1.填写完整、清晰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2010年度核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会员证;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或与本市法定资质部门签定的租赁协议正本;
6.煤炭、煤制品的经营企业提供本期符合经营规模标准的进货发票或销货发票复印件;
7.对于2010年新增企业,无经营量上的考核要求,对于初始设立时在环保证明中标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字样的,应提供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提供的原件经区县主管部门审验后退回原企业,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全部核查材料,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发票复印件另行装订),一式二份(市商务委、区县主管部门各一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未能提供全部核查材料;
2.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
3.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4.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供应本市市内使用的煤炭超过低硫优质规定标准等行为;
5.伪造、转让、出租、出借煤炭经营资格证;
6.本年度煤炭批发企业经营量低于3万吨,煤制品企业经营量低于5000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分别低于6万吨、1万吨;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过有关部门两次及两次以上处罚;
8.企业已歇业或注销。
对于有以上第1-4类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商务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有以上第5-8类问题的企业,由市商务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1.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将年度核查通知和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到企业。按照年度核查要求,严格把关,坚持一对一核查年度资料,确保企业填报准确无误,切实做好年度核查材料的初审工作。
2.对于2009年新增企业,若企业2010年经营规模没有达到规定的年度经营量,可给予一年的延期经营,责成限期整改。对上年度已列入限期整改的企业,若本年度经营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3.要进一步严格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今后,我市将进一步提高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在注册资金、储煤场地和经营设施(装卸、运输、消防等)、环保设施、计量与质检人员和设施配备等方面的准入条件。2010年核查换证企业其注册资金没有达到1000万元的,要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将注册资金增至1000万元。煤炭批发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独立拥有储煤场地和经营设施,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等基本要求。凡是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二)坚持原则,明确责任。
此次年度核查遵循“区县自减自用,抽查扣减”的原则,即在符合各区县规划数量的前提下,由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减除的不合格企业的指标将用于发展2011年度本区域的新增企业;对于因区县初审不严格而作为合格企业上报的核查材料,市商务委审查发现为不合格企业的,将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将减除的指标用于全市的统筹发展。
(三)严格时限,按期完成。
1.在规定的全面核查时间内,对没有提交申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核查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局在其经营范围内注销煤炭经营项目。
2.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完成,过期市商务委不再受理补报;对因区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通知煤炭经营企业参加年检的,由区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本年度核查结果,发布网上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