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个人境外直投试点搁浅内幕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1-25 15:04:14  兰格钢铁
    [世华财讯]知情人士透露,之前温州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方案,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负责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可能是工作衔接上出现了问题,所以才会有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异议。”

    经济观察网1月25日消息,公布不到半个月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因为没有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程序,已被浙江、温州有关部门暂缓实施。

    一位温州市外经贸局官员24日接受采访时说,尽管这方案已经暂缓实施,但具体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尤其是试点审批工作。该局另外一位官员说,温州还在等待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确态度,“农历年底没几天了,估计不会那么快就有态度,最快也会在农历明年初。”

    据了解,在温州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见诸报端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曾打电话到浙江和温州的外汇管理局,表示此方案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要求温州方面不得宣传,低调处理。为保险起见,浙江方面冷处理此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被内部叫停。

    事实上,温州酝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已有两年多时间。

    2008年,温州启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作为温州市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推进。2009年,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该改革试点方案。于是,温州市外经贸局、国家外管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温州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就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分析,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今年1月7日,《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作为温州市外经贸局1号文件发布实施。该方案包括《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率先在全国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温州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处处长周小平之前接受采访时说,该试点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的大力支持,但并未拿到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试点批文。

    根据条例,此次温州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2008年8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可以看出,外汇管理条例只说是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但是没有规定是哪一级的主管部门,温州此次试点打的就是一个政策擦边球。

    一位温州市不愿具名的官员24日说,之前温州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方案,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负责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可能是工作衔接上出现了问题,所以才会有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异议。”该官员说,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正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在没有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前,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将暂缓。

    “温商遍及全球各地,他们对商机敏感性强,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他们把握全球商机。”周小平之前接受采访时说,金融危机2年后,国外资源、资产等价格比较低,此时正是温州民资借入的好时机,希望他们收购国外品牌企业、研发机构、资源投资等。据悉,目前温州有80万华侨,6000多亿的民间资金,他们对外投资热情很高,更希望能走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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