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唐钢转债”回售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2-11 11:31:14  兰格钢铁
    河北钢铁:“唐钢转债”回售

    重要提示:

    回售价格:101.7元/张(含税)

    回售申报期: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4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1年2月21日

    2010年12月14日“唐钢转债”进入第四个计息年度后,本公司A股股票“河北钢铁”(股票代码:000709)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月25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唐钢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工作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唐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唐钢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与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约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可在上述约定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本次回售价格为“唐钢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利息,即101.7元/张。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1.36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1.53元/张;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1.7元/张。

    (三)非居民企业持债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回售“唐钢转债”所得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2011年2月2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转债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不少于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唐钢转债”持有人应在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4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唐钢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唐钢转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帐日为2011年2月21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唐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唐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三、其他

    “唐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唐钢转债。“唐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柯英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号

    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1日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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