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已落幕,但曾诱发此案并引起质疑的344亿元人民币“天价合同”安哥拉公住房项目仍在一片朦胧中。因为安哥拉的万里之遥,因为上市公司的隐晦陈述,该合同履行具体情况仍未为公众所知。
日前,杭萧钢构承接的安哥拉公住房项目的一家分包商向早报记者反映,称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的总额344亿余元的总包合同实际已终止,其所承接的工程目前已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接手。
早报记者随即致电杭萧钢构董事会秘书陈瑞,询问安哥拉公住房项目履行情况和合同是否已经终止的问题。陈瑞说,“我们半年报、季报、年报都在披露的,目前我们人员全部撤回啦,现在没有做。”
人员全部撤回如何理解,天价合同是否已经终止?“我们没有什么可以跟你说的,该信息披露的我们全都披露了。”随后陈瑞又称仍在等待发包方中基公司就后续批次进一步确认,“(合同)有可能继续履行,也有可能终止。”早报记者又希望向其了解国内公司在非洲承接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陈瑞表示承接境外工程会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风险,但具体情况不愿多说。
该不该披露的诉讼?
杭萧钢构2010年的半年报突然披露了一起诉讼判决,称杭萧钢构诉江苏国安企业借贷纠纷案,杭州市萧山法院已一审判令江苏国安归还借款1922万余元人民币和80万余美元;三季报中,又披露该诉讼处于二审审理程序中。
编号为“(2009)杭萧商初字第4033号”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萧山法院2009年7月20日受理此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但杭萧钢构直至2009年年报仍未披露。有股民曾向浙江省证监局举报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该局回复,该诉讼中,杭萧钢构讨还借款“系形成公司(即杭萧钢构)债权的资产,对债权权力主张的未决诉讼为公司的资产保全行为,不会产生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不属应披露范围。回复还称,该未决诉讼标的金额2869万余元不足公司2009年末净资产72324万余元的10%,未达到作为“重大诉讼事项”披露的标准。
一位专业审计人士说,证监局称“讨还借款的未决诉讼不会产生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因此不用披露”的说法值得商榷,因为借款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这也应按“或有事项”披露。
对“未决诉讼标的金额未达到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故无需披露”的说法,上述审计人士称,那只说明未达到上市公司公告的标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如有借款在诉讼阶段,必须在年度审计报告附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包括该或有事项的形成原因、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及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而杭萧钢构2009年年报“或有事项”中直接写道:“本期无因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奇怪的是,杭萧钢构2009年年报中未披露该未决诉讼,浙江省证监局这份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答复也称无需披露,但杭萧钢构却在2010年半年报中披露了一审判决结果,并称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在三季报中又披露称该诉讼处于二审审理程序。
早报记者获悉,2010年11月23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结案,二审维持杭州萧山区法院的一审原判,判令江苏国安归还借款1922万余元人民币和80万余美元。
借款计入“预付账款”
根据一审判决书,该诉讼的焦点集中在杭萧钢构与江苏国安对2869万余元往来款的性质争议。
杭萧钢构诉称,该款项系江苏国安因安哥拉公住房项目施工需要向其借款;并提供多份证据,包括1份借款协议、85份借款及收款凭证等。江苏国安则称,所谓“借款”,实质是工程进度款,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
萧山法院最终认定,杭萧钢构提出的2869万余元诉求中,有1922万余元人民币和80万余美元属于借款。在法院认定的上述借款中,江苏国安都是以借款、工程款(借款)名义出具收据,或出具现金请款单代借据。
与江苏国安相似,杭萧钢构安哥拉公房项目的另一家分包商南通海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海二”)与杭萧钢构也有数千万元的往来款存在“是借款还是工程款”的争议,南通海二当时同样以“借款”名义开具了收据。
既然认为是工程款,江苏国安、南通海二为何出具借款收据?南通海二副总经理、曾负责该公司安哥拉项目的叶晓星告诉早报记者,“人家是甲方啊,要做什么都……”刚到安哥拉时,杭萧钢构还是以工程进度款的名义付钱,后来财务人员再去拿钱,不写借条就不给钱了。江苏国安的代理律师郭建春也说,“实际操作中比比皆是,都是这么弄的。”
杭萧钢构诉称2869万余元属借款,法院一审也支持其大部分诉求,但浙江省证监局的前述回复函又称杭萧钢构于2008年、2009年借给江苏国安、南通海二的款项将用于折抵分包工程款。因两家公司尚未与杭萧钢构进行工程结算,因此杭萧钢构将上述往来款项计入“预付账款”,并在2009财务报表附注五(四)预付账款中以排名形式列示。
杭萧钢构认为是借款,却又在财务报表中放入“预付账款”核算。前述审计人士表示,这种做法不规范。如果是借出款,应在“其他应收款”下核算并按前五名披露。如果是预付工程款,则应在“预付账款”中核算。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报表项目。
另外,《贷款通则》明令禁止企业之间借贷,杭萧钢构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为何会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向工程公司提供如此巨额的“借款”,也令人费解。
安哥拉合同不再履行?
萧山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江苏国安称,因杭萧钢构的原因,安哥拉公住房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就是不再给它(杭萧钢构)做了。不是暂时停工,(合同)不可能再履行。目前,已经有北京、江苏的三四家建筑工程公司继续做原来杭萧钢构留下的活。”叶晓星说道。
合同为何无法继续履行?“原因很多,按杭萧钢构的说法,是中基没钱给我了,我就不做了。”但叶晓星认为,合同履行不下去,80%的原因出在杭萧钢构,因为中基公司前期该给的钱都给了,而杭萧钢构到约定的时候房子交不出来。
叶晓星称,杭萧钢构总包了中基公司安哥拉公住房项目后,将其中的土建、装潢、防火等分包给6家分包商。杭萧钢构成立指挥部总负责,但“指挥部像"不作为"一样,整个生产流程,突击的突击,材料跟不上的跟不上”,经常出现“等工待料”。
而2009年4月发布的杭萧钢构2008年年报中曾写道: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安哥拉项目后续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至报告期末,中基公司尚未与公司(指杭萧钢构)就后续批次进行确认。
而杭萧钢构最后一次提到安哥拉工程是在其2009年半年报中:“2009年上半年,安哥拉项目人员已全部撤回。”此后再也没有任何关于该项目实际履行、变更、终止、工程结算、盈亏等情况的披露。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海阳律师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
“344亿”入账不到3%?
早报记者看到了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2007年2月签署的安哥拉公住房项目的2份合同,1份是《安哥拉安居家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是《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产品销售合同》。
《安哥拉安居家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包括:公共住房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墙体工程、门窗工程及水电、消防工程的安装施工,合同总价为95.75亿多元人民币。《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产品销售合同》是份采购合同,包括安哥拉公共住房一期项目约101696套高层住宅的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墙体工程、门窗工程及水电消防工程等工作所用的材料,合同总价为248.26亿多元人民币。
上述2份合同称,“考虑到安哥拉国家社会住房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发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材料新技术和钢结构技术优势,以工期短、标准化装配式施工为特点。双方同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完成安哥拉公共住房一期项目约101696套高层住宅。”这101696套住宅共908栋,分布于安哥拉罗安达(Luanda)、本格拉(Benguela)、卡宾达(Cabinda)等12个城市。
上述两份合同合计总价为344亿余元人民币。在《安哥拉安居家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还约定了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2年内完工。
安哥拉公住房项目2007年7月开始施工,至2009年6月最后一批施工人员撤回国内约2年时间,但“只有4幢房屋马马虎虎竣工,2幢房屋土建结束还未装潢,大概6~8幢房屋钢结构安装完毕还未土建和装潢。”叶晓星说。即使算14栋房子全部竣工,按栋数计,杭萧钢构也只完成合同总栋数908栋的1.54%。
2008年年报是杭萧钢构最后披露其因安哥拉公住房项目从中基公司收到的付款:至报告期末,安哥拉公房项目第一批次累计收到中基公司付款1.068亿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788亿余元。而此履现金额只占合同总金额344亿余人民币的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