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行规行约
(提交2011年2月26日三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行规行约”在三届九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关于在行业内实行“双承诺”的决定》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审议通过的行规行约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当前转型升级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的产业政策已转入企业和行业的转型升级,并在全社会推进低碳经济和节能降耗的国策,所以,行业的行规行约应该有所变化和充实。
第二条行业的行规行约主要体现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落实在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功能化等方面。
第三条行业的行规行约的关键在企业自律。所以,企业是行业的行规行约实践的主体。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行业自律的基础是要确保会员企业的“双承诺”,即:承诺按标准(或合同)组织生产,确保质量稳定,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章程,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以“会刊”和“造价信息”参考价的公示为平台,会员之间认真执行合理价位,逐步走向定价机制,拒绝价格战。
第六条以标技委和质检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和宣贯为平台,每个企业严格按标准和合同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严格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以品牌建设为导向,加强“诚信企业建设”和“和谐企业建设”,共同规范市场。
第三章准则执行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执行,把企业发展的理念和科学管理紧密结合。
第九条发生纠纷或违规情况,由协会秘书处牵头调解,或由骨干单位组成仲裁小组开展工作。以调解为主,公示处罚为辅。对情节严重和措施不力的会员单位应公示和清退。
第十条自觉参加标准、法规的宣贯和原料监控的协调工作,共同打击扰乱市场的不法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推行行业中的“示范企业”、“合格质检室认证”、“质量优胜单位”、“诚信优胜单位”等的评选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共同推进质量和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的改革,让企业和市场发挥更多“自治自律”的作用。
第十三条本行规行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有效。
第十四条行规行约的修改视行业发展和市场的发展而要求和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产业政策提升的要求而进行,由秘书处提出,交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在秘书处,仲裁权在理事会或临时仲裁组。
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
2010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