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对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做出具体说明。
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同时,通知还就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问题进行了说明:
第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在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第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第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第四,对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工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