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给予“土地和建设”双保障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3-11 10:19:22  兰格钢铁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日前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表示,《住房保障法》已经是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中的立法项目,住建部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初稿。考虑到严肃、严谨、渐进的法律建设过程中,获得民意基础应该是最关键的一环,而且住房保障问题是近年社会矛盾最集中的领域之一,所以住建部应该考虑尽早开始向全国公开征求民意,并且在全国各地召开公众征询会议。

    过去,由于进入城市居住的人口群体接受的良好教育和收入的相对稳定程度,城市中青年往往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支持力量。但是由投资拉动的房价高悬,以及对大多数中等和低收入人口居住保障的相对空白,已经改变了或者正在改变城市中青人口群体的社会角色。如果有关政策希望当前追赶发达国家的房价得到所谓“稳定”的维持,但是又无力给予可行的政策让多数人,包括中等收入人口的收入足够大幅增长以赶上房价的要求的话,那么能否为包括中等收入人口在内的多数居民提供足够的公租房等保障房供应,就是能否有效调节未来城市社会矛盾最关键的一环。而只有保证《住房保障法》的制定过程确实经过了充分的民意审议过程,《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才可能有能力承担起调节未来城市主要社会矛盾的作用。

    具体到立法内容,《住房保障法》的核心保障,应该包括土地保障和建设保障两个方面。一是禁止任何保障性住房的私有产权交易,退出保障房的唯一办法是返售给公共性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二是在每年的居住用地规划上,各级政府需要做的不是先急急忙忙将公有土地使用权卖给商业地产商,而是应在每年的土地规划编制前,确保全体居民中那些需要保障房的居民先进行保障房居住申请登记,然后政府根据登记的需求数量统计出所需的土地数量,并从而决定保障房用地供应量,然后再将多余的土地供应给商业地产。如果没有足够的土地解决保障房用地,商业用地应该在后面排队“等指标”。现在这种商业用地优先、保障房用地只能排在后面“等指标”的不合理现象,需要终结。

    在建设层面,在各地最容易听到的就是政府没有资金建设保障房。这个问题其实是伪问题,住房保障法应该以立法予以化解。一是应该赋予城市郊区农民在集体土体上进行的保障房开发权,而且政府需要给予公共设施的建设配套。二是城市居民在公有土地上集体自建保障房的权利,需要得到法律认可。只要政府保障了保障房的土地供应,城市居民集体自建房的权利得到认可之后,政府只需要进行安全标准维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工作。政府为少数最低收入水平的人口提供保障房建设资金后,大多数中等收入人口的保障房建设资金,将不再是任何问题。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住房保障法》给予“土地和建设”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