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有法可依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3-18 10:31:59  兰格钢铁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王力强答记者问

    记者:《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请您谈谈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办法》的出台,是我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的现实需求,充分体现了我们建立法制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三年决战”重大部署,我省公路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公路货运量也随之较快增长。应该说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受利益驱动,超限超载运输普遍存在,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诱发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表现为:一是严重破坏路桥设施,威胁路桥安全。科学试验表明,载重10吨的货车超载1倍,对公路、桥梁的破坏力相当于正常载重的16倍;超载2倍,对公路、桥梁的破坏力增加到80倍。一条设计使用期限为15年的高速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只能用1年半。超限超载运输导致了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甚至出现桥梁坍塌。我省2009年发生的铁力市呼兰河大桥坍塌事件以及哈同公路的多起货车肇事事件,都与车辆超限超载有着密切的关系。二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超限超载车辆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行驶的稳定性、刹车性能等与标准承重车辆相比差距很大,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10万人左右,受伤50多万人;其中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严重干扰运输市场秩序,导致运输市场恶性竞争。道路货运经营者以竞相压价的方式承揽货源,再以超限超载的方式来获取利润,从而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造成“非法营运获利甚丰,守法营运难以维继”的畸形局面。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和改装企业为迎合购车者,违规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汽车业的健康发展。

    从2004年起,我省治超工作已历时近七年,取得了一定成效,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公路通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几年治超工作的实践表明,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只对上路后的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规定了相应监管措施,对源头监管没有相关规定,而对车辆上路后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罚款只会形成“越罚越超、越超越罚”的恶性循环局面;且路面治超成本巨大,稍有松懈极易反弹;路面检查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不可能对所有路段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查,即使查到,对公路的损坏和安全隐患已经产生。因此,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超限超载,已成为事关经济发展的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之一。《办法》的出台,将货运源头治理纳入法制轨道,把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与治超监管有机结合,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不出站,是超限超载运输治本之策,是长效治超的着眼点。(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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