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报道 随着一季度的结束,各地房价调控目标已经由“制定”阶段转向了“验收”阶段。虽然在“国8条”中明确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但在政策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并不是所有城市都如期完成了调控目标的制定。不仅如此,许多已经公布了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由于调控目标过多地与GDP指标挂钩,导致涨价空间过大等问题,更是引发了各方的争议。
回顾过去一年多我国房地产调控的政策轨迹,从2010年1月份的“国11条”,4月份的“国10条”,到9月份多部委联合出手调控房价,再到今年年初房产税试点的推出……一方面,中央调控房地产的力度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深;另一方面,房价依然高企,现实与社会期待仍有相当距离。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初“国8条”出台,在进一步强化保障房建设、“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限期出台房价控制目标,其背后的政策用意非常明显:通过量化的调控目标,明确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扭转市场预期,从而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此,“国8条”中不仅提出了目标出台的具体期限,还明确提出了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三个重要参考维度——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希望各地能够因地制宜,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制定出合理的调控目标。
两个多月过去了,从银川公布房价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开始,各地在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参考因素中,超过10%的GDP发展速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被屡屡作为参照系,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则有意无意地被忽略了。
从目前已经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100多个城市来看,除了北京明确提出“稳中有降”的调控目标之外,几乎所有城市都在各自的参照系下为2011年房价的继续上涨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原本以控制房价、扭转预期为目的的房价控制目标在具体的实践中反倒助长了“涨价”预期。不仅如此,在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过程中,一些城市只对部分区域限价,还有一些城市只对部分户型限价的措施,更是变相地消解了调控的力度,将执行中央政策变成了完成任务的“对策”。
“宽松”的房价控制目标背后,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调控政策时面临的两难抉择:一方面,房价上涨过快不能不管、不能不调;另一方面,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对房地产投资拉动的需求,短时间内依旧无法摆脱,迫使地方政府必须为房地产的发展预留出空间,从而在控制房价的问题上犹豫徘徊。
除此之外,如何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如何建立起更加完善和准确的房价统计标准,如何强化对调控不力的行政问责等等技术性的问题,同样制约着房价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现。
在房价控制目标问题上产生的争议和质疑,再次凸显出我国房地产调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特殊性。科学设定房价控制标准,确保调控政策不变形、不走样,需要地方政府深入领会中央调控的精神,坚决执行中央调控的政策。与此同时,更加需要自上而下,加快房地产深层次调控的步伐,进一步捋顺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建立健全更加行之有效的调控行政问责机制,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而这些工作都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实现的,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近日,针对房价控制目标引发的争议和质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要在本地区内听取社会的意见,使各地调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并取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已经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听取社会的意见,并根据听取意见的情况,酌情调整已发布的调控目标。
一季度已过,“限期”虽至,但房价调控的脚步并没有停止。无论是对于已经出台调控目标,还是调控目标尚未出台的城市,继续听取各方意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已发布的房价控制目标进行反馈和调整,拿出真正经得起考验的房价控制目标依旧是需要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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