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记者从市消防部门获悉,近期我市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同时,各级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成为检查重点。
据了解,《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这对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新的标准。”市消防分局防火处参谋赵建民解释说,2009年年底颁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规定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保温材料;100米以下的建筑使用不低于B2级的可燃保温材料,附加设置一定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即可。“4月1日至4月15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各级消防部门集中开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对所有在建工程、装修改造工程登记造册,逐一排查摸底。”赵建民说,自即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升级为A级不燃材料,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要求更改设计,重新报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