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1]49号)。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要求。
一、整合淘汰的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内除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稀土采选、冶炼分离企业均属本次整合淘汰企业范围。全区共有35户企业纳入整合淘汰企业范围,其中呼和浩特市5户、包头市23户、巴彦淖尔市7户。
二、整合淘汰的形式。对35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分别以重组合作、补偿关闭、淘汰关停三种形式整合淘汰。其中有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4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对有盟市、旗县(市、区)立项审批的22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自治区将资金统筹分配到所在盟市,酌情予以补偿,使其关闭并退出稀土行业;对没有立项审批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9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进行淘汰关停。
三、整合淘汰的时间进度。整合淘汰上游企业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
四、保障措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是整合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补偿关闭、淘汰关停两类企业停止原料供应;各级工商局按照整合淘汰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吊销补偿关闭、淘汰关停两类企业的稀土生产营业执照或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电力单位资对补偿关闭、淘汰关停两类企业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通过整合淘汰,最终形成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开采、统一选矿、统一冶炼分离、统一经营和管理的稀土冶炼分离专营工作体制,促进自治区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