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须报批 防止出现全家出逃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6-28 8:23:18  兰格钢铁
    昨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连发两份文件,央企海外资产被上“紧箍咒”

    昨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两份文件均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境外产权管理办法》提出,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须经央企批准,并书面上报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国资委对这两个文件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近年来,央企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多有发生,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国资保值增值面临压力,国务院国资委把能考虑到的问题尽量都考虑进来,力求弥补原来的监管不足,所以出台了这两个文件。

    4万亿境外资产监管难题

    据国务院国资委2010年底公布的数据,到2009年底,有108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和港澳地区设立了境外子企业和管理机构,涉及境外单位5901家,央企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占央企总资产的19%,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到了公司利润的50%。而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中,国有企业更是占据了大半壁江山。

    但因信息不畅,目前公众对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知之甚少。王志钢告诉早报记者,央企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有一个发展阶段。刚开始时一些做贸易的窗口公司,这些公司管理比较混乱,有时候亏钱就归公司,挣钱就归窗口公司,这类企业后来逐步收缩,现在已经数量不多。随着央企不断走出去,央企兼并控股了一些国外公司,以能源类的为主,比如中石油下面的一些公司。与此同时,一些工程类、项目类的公司也纷纷走出国门。

    虽然央企不断在境外设立公司,但国内对其监管并不是十分规范。从监管法律上来讲,1992年6月,由国务院国资委的前身——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又联合发布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这两个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也不够细化。”王志钢说。

    从监管机构上来讲,目前涉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除了国务院国资委,还有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权责并不是很明确。对此,王志钢表示,“新的《境外产权管理办法》牢牢把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一核心,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这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上还是第一次提出”。

    拟细化个人代持

    防止全家出逃

    除此之外,新的《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和《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对诸如个人代持境外产权、薪酬、追责等都有明确规定。

    针对舆论一直诟病的个人代持境外产权的问题,新的《境外产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对于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王志钢告诉早报记者,目前央企个人代持境外产权的情况较为普遍,问题也在这里集中出现。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他国法律,不能让组织或企业投资,只能是个人。且如果投资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往往向国企领导班子汇报了一下,张三李四就去代持了,十分随便”。

    王志钢透露,国务院国资委还准备制定一些规定,对代持人员的财产、家人进行管控,防止出现全家出逃的情况。

    薪酬方面,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王志钢表示,央企境外公司薪酬普遍高于境内公司,但原来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很高,有的地方很低,所以今后要兼顾各方情况,可能会参考中国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的薪酬办法,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合理点。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须报批 防止出现全家出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