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省政府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对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超期收费公路立即停止收费
根据《方案》,以下8种类型的收费公路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
●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2004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七种违规公路要整改
对四类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对三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予以规范。这3种情况分别为: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