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末,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2)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4,680万元,占本报告期净资产的7.58%。具体是:为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担保,担保余额14,680万元。
我们对上述担保的意见是:
1、为辽宁北方锦化聚氨脂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其TDI工程项目运营,预计该担保对本公司不构成经营风险。
2、公司通过重整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我们认为为了公司今后能合规运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提请公司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严格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务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独立董事: 石艳玲 林木西 樊行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