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1]440号。通知称,适当放宽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1、允许外国航运公司根据需要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不必先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允许外国航运公司在其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后,可在外国航运公司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其他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
3、允许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
(财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