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这意味着,石油、天然气按5%从价定率征收试点正式结束,将通过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成为法定计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文告中称,“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可以看出,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的同时,其他应税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依然采用从量定额。
对已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是否会否扩大到其他地区,国税总局官员7月27日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油气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的方式只在部分地区适用,“争取在合适的时机扩大到全国”。
而本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完成修改后,石油、天然气按从价定率征收将随之推广到全国范围。
适用税率最后是否定为5%,国务院办公厅公告没有提及。但根据此前财政部的想法,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初期适用5%,再择机提高至10%。
资源税改革方案早在2006年底完成拟定,并于2007年初提交国务院,原计划于当年启动改革。但因当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幅远超政府设定的目标,改革实施日期延迟。
财税部门拟订的资源税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建立税收增长与资源涨价同步的机制,同时提高资源税税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改革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二是提高资源税税负;三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2010年6月1日,国务院率先在新疆启动资源税改革试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以新疆为例,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大力推动了新疆税收收入的增加,自2010年,新疆自治区共计征收资源税32.4676亿元,较2009年增加了20.1亿元。
(财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