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发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欧盟公司反倾销税率如下: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2.3%、朗盛比利时公司3.4%、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2.6%、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3.1%、道默有限公司3.2%、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4.9%、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4.4%、其他欧盟公司25.5%。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率为: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2.2%、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3.6%、巴斯夫美国公司2.5%、其他美国公司24.2%。
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化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