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治理超限车辆,对在天津联网高速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采取的临时再加价措施延续1年,自11月1日起,继续实行这一措施,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行驶。
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
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对货车车辆超认定质量标准5%-50%以内的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05元;对超认定质量标准50%-8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10元;对超认定质量标准80%-100%以内的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40元;对超认定质量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1.00元。对55吨以上货车超过认定质量标准的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1.50元。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货运车辆及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亦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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