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财政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明确了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其中锰矿石征收6元/吨。 《实施细则》明确,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实施细则》还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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