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称,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国资委党委表示,此举在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时过两年之多,国资委终于拿出了针对央企各级领导人员的《实施办法》。
与《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关条款,强调人事任免“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反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对于公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实施办法》还强调了“财务纪律”: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不得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不得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另外,《实施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中违规处理条款仅有4条,而《实施办法》的责任追究条款多达11条。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不但要接受相应的处理,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处罚中还增加了“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