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款、住房公积金等老百姓的“保底钱”将纳入法定审计监督范围。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8次会议,《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提交初审,拟通过立法确立审计结果社会公布制度。今后,各级政府的审计结果需通过公众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限期向社会公布。另外,专盯花钱效果的绩效审计有望纳入地方法规中。
拆迁补偿款纳入审计
条例草案中规定,将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另外,与老百姓钱袋子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彩票公益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也纳入法定审计范围。这意味着有“免疫系统”之称的审计机关监督居民“保底钱”,即是权力也是法定的责任。
不仅如此,包括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家所有土地、水流、森林、矿藏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全部纳入了专项审计调查范围。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补偿款发放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敏感且矛盾的话题,条例草案中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以对项目的融资情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进行调查。
应建立审计结果公布制度
条例草案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审计结果社会公布制度。
市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应该对审计结果的公布程序、具体内容、公布途径和公布时间加以限定。针对公布途径,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审计结果可以通过公告、公众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既查合法性也查值不值
备受关注的绩效审计制度将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这意味着今后在审计政府花钱办事时,不仅要看钱花得合不合法、是否对得上账,还要看这钱花得是不是物有所值。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绩效审计。
市审计局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所谓社会效益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当时征求项目受众的意见,比如,资金用于就业培训,审计部门可以在培训学员中征求意见,考察项目资金是否花出实效。
条例草案中还专门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专门安排绩效审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员会可以要求本级政府安排绩效等专项审计。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策亮点
干部升迁先看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依据。
处理结果须一起汇报
为了解决一些政府部门的审计问题屡改屡犯,市人大财经委特别在审议意见中提出,政府部门不仅要向人大汇报审计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还必须连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一起汇报。
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重大项目全程跟踪审计
条例草案中明确建立跟踪审计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重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就是在被审计事项实施过程中进行审计,与传统的事后审计相比,具有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优势。此前,审计机关就曾在审计奥运场馆、轨道交通等重点项目以及汶川地震捐款、社保基金等专项资金时,利用了跟踪审计的方法。
建立审计单位“黑名单”
本市将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黑名单”。条例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建立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系统,记录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接受处理、处罚等情况。此外,被审计单位是企业的,该信息还将同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助于形成审计的长期约束机制。
审计人员严禁“吃请”
条例草案中划定了审计人员的行为禁区,规定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活动;在被审计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审计人员如越雷池,将被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