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条例征求民意 财政投入还须明晰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12-12 10:10:06  兰格钢铁
    据新华网报道,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政府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征求意见期截至2012年1月11日。

    11月16日,甘肃正宁发生校车事故,举国为之悲恸,公共空间围绕该话题的相关讨论尽力延展,抵御可能随时抵近的遗忘规律,只希望愤怒能再持久一些,直至眼见孩子坐上安全的校车。彼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公开场合表态称,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应为政府职责部门为此所作的努力,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集合全社会的力量去研讨和修正,真正做到“广纳民意”,确保一部权责明晰、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条例》为“流动校舍”提供全方位保障。

    诚然,校园安全问题的严峻和迫切,客观上决定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出台的不得不“迅速”,但在“迅速制定法规”与“力保校车安全”之间建立必然因果,却有待更详尽的论证、实践与观察。行政法规的出台,通常需要经历包括立法调研、规划立项、起草和讨论等多个程序,在短时间内迅速出台的条例草案,要避免因前期可能的准备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后续制度隐患,就需要尤其彻底地参透“广纳民意”四个字的含义,在民意收集、反馈以及良性沟通上予以确保,征求意见不应成为不得不走的过场,而应切实起到效用。

    同时还必须看到,靠立法解决紧迫问题的思路并非一劳永逸。事实上,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已联合发布了校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且不少地方也先期进行了校车制度调研、甚至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从文本落实到实际,需要非突击性地常规执法,让法律条文得以有效地执行。而法律得不到执行的原因,大抵有两大方面:其一,法律执行环境欠缺,另一套秩序替代法律维持社会运转,使得条文形同虚设;其二则是在立法伊始,法律条文本身模糊权责、丧失了起码的可执行性。而后者,恰是在立法起草、征求意见阶段能够尽力杜绝的问题。

    校车问题讨论了如此长时间,最基础的共识在于对农村欠发达地区校车安全问题的关注,而最核心的一点便是必须从投入上解决农村校车的困境。围绕这一议题,条例草案的表述是国家会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村地区的校车项目,而对“财政资助”的资金来源,则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看似与此前舆论不断呼吁的“校车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有不少契合之处,但却存在回避核心议题的表述瑕疵,农村校车投入中财政支持的比例是多少,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模糊表述,会否让本就迫切的校车问题再次陷入两者财权、事权的争夺、推脱与纠缠中。有学者表态称,校车服务要“和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相匹配”,南都社论此前曾专文讨论“钱到底够不够”的问题,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是,目前校车投入畸少的情状恰是与国家整体财政能力极不匹配之所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各方挤一点”、为校车留下足够份额,不仅可行,而且应当,不仅应当,而且迫切。

    校车投入不足的现实国情,最需要的是政府担起应有责任,而其更为窘迫的国情背景则是,国家教育投入长期以来的巨额欠账和严重不足。近年来教育投入的增长比率惊人,但大比例的背后却可能只是长期欠账的小基数,“教育财政性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这一本应在2000年兑现的目标,到今日依然需要重提,足令人唏嘘。而将焦点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或可带来根本性的解决,但亦极容易陷入文字的拖沓与稀释。要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但亦不能回避那些夏不挡雨、冬无暖意的僻野乡校,那些凄凉与破败,同样令人揪心。而且,校车安全的最大隐患所在,可能也是教育投入与教育资源长期不到位的地区,二者在此处重合,尤显政府责任勇于担当的必要与紧迫。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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