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同时,对机动船舶、游艇的适用税额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而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业内专家指出,车船税尽管属于小税种,但由于涉及面广,因此征收标准的调整,立法意义重大。车船税法是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之后,第三部以法的形式确立的税种,也是我国第一部财产税法、第一部地方税法。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车船税收入为241.62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收入83101.51亿元的0.29%。专家认为,新的车船税法及条例的实施,将使车船税税收稍有增加。
《条例》还明确,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对此,有专家指出,这一制度规定,主要是方便了纳税人,却可能产生省际税源竞争和省内税源竞争问题。如果某省市同排量汽车税额标准明显高于周边省市,则该排量汽车纳税人有可能到周边省市保险机构纳税,造成税源流失。在本省内,也同样存在税收竞争可能。比如车船税在北京一直全额作为区县级财政收入,由于纳税地点的选择性,也可能出现税源争夺问题。因此,可以考虑该税收全部收归市级收入;或者确定合理分配系数,实现保险机构代征后集中汇缴,按月按比例分区调库,保持税收秩序的稳定。
(国际金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