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用地进入非农用地 成为暗流撬动土地调控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12-15 9:41:35  兰格钢铁
    伴随着城市化热潮,农村集体用地通过各种渠道进入非农用地,正成为一股暗流,撬动着我国土地宏观调控的“闸门”。

    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解,山西农业大学与浙江绍兴正大控股集团于2010年4月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开办“信息学院”,在建校用地方面,就存在未批先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后做非农建设等违规用地问题。

    据记者调查了解到,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新校区位于山西太谷县水秀乡大威村。记者在山西农大“信息学院”建设现场看到,信息学院新校区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开工建设,拟于2013年8月全面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建设。总规划占地1800亩,目前圈占面积990余亩,总投入8亿元人民币。

    但据了解,在该信息学院现有占地的991亩土地中,其中有约330亩土地是在新校区开建一年后才获得建设用地许可,存在未批先建违法用地情况。

    据了解,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新校区自开建约一年后才完成部分征地手续。2011年4月14日,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上述991亩土地中约331.54亩的土地出让公告(太告字[2011]001号),并声明该地块属于2010年第一批次统征三区建设用地。

    与此同时,其余已经被圈占的700多亩耕地目前尚处于农地“流转”阶段。

    该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村村委会已经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下一步是和山西农大还是和浙江绍兴正大控股集团签订征地手续”,他也不知道。

    但毫无疑问的是,这700多亩已经被圈占的农村集体用地将作为上述信息学院的科教用地。

    有关土地法专家向记者分析,在《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上述700余亩的农村集体土地,'长期’流转之后用于非农建设,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规定不符。”上述专家指出,针对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蔓延之势,我国的政策是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等行为。

    据记者了解,上述信息学院新校区建设之所以存在违规用地问题,原因之一在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因为每年省级政府对土地'农转非’审批的权限有限,所以'信息学院’所涉的991亩土地,是分批次上报省级政府审批。剩余的土地在慢慢走程序。”太谷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因为上述信息学院新校区建设属于省级重点项目,所以为了加快建设,就未批先建。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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